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主要包括:

(一)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性法规案;

(二) 对自治区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质询案;

(三) 人事选举案;

(四) 罢免案;

(五) 特定问题调查案;

(六)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议事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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