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 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