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 家庭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