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情节较轻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