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由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 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