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申请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对于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派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