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四章 公证业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一)办理抵押登记;(二)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三)封存样品;(四)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六)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