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公证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继续执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