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但遗嘱、赠与、声明中涉及不动产的除外。

涉外公证事务,由经批准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管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