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十二条已废止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一)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二)无正当理由推诿和拒绝公证;(三)收受、索取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审批擅自出证;(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