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范围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评议司法机关工作和个人述职等进行考察。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建议撤销其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