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范围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司法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应当建议其改正或者决定撤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