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范围: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

(二)在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的案件;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转办或者下级常委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案件;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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