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于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