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监督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要日常工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具体工作交由常委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