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在司法工作中认真办理监督事项、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