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错案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