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交由本级司法机关复查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常委会如对本级司法机关复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仍有不同意见,认为需要重新复查、复核的,司法机关应当重新复查、复核。司法机关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报告上一级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