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案件,经常委会审议,认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可以发出《法律监督书》。司法机关接到《法律监督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认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常委会报告。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应当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