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的案件,经主任会议讨论,分别作如下处理:(一)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决定组织调查;(二)违法事实清楚的,交司法机关限期依法纠正,并报告结果;(三)对案情重大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