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其同级常委会研究办理,或者交由本级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