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同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报送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应当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