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内务司法工作的机构根据监督司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查阅或者调阅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调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案卷材料,应当经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协助。调阅案卷材料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持案卷材料完整无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