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