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监督司法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质询案;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七)检查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