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本办法,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书,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出让金额5%-10%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