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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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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申请办理资质等级或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开 发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关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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