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租赁政 策,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私有房屋出租的,由租赁双方协 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租用公有住房用于居住 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出租人应于房屋出租30日内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