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抵押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 产,由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主持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 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