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 资开发、利用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按有关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依照规定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