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合营、合作,联营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三)企业兼并、分立,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抵偿债务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