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成交价格可 高于或者低于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所评估的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