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扫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扫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配备扫盲专职干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