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在自治区境内居住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 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