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Article 3Repealed扫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扫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本单位负责进行。各级人民政府配备扫盲专职干部,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宣传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