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扫盲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扫盲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所在地的扫盲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