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控告、检举 和揭发,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增加农牧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