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资、收费及其他项目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团体为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 、技术、劳务、信 息等生产性和公益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需收取服务费用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