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资、收费及其他项目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农村 执行公务,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牧民和集体经 济组织摊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