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资、收费及其他项目第二十条已废止凡涉及农牧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 调整,须经自治 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向农牧民收费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农牧民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