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资、收费及其他项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向农牧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有关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 的确定,须经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 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