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本 人要求以资代劳的 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出劳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以资代劳。对因病或 者伤残不能承担劳务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