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十七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 织提出用工计划, 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 众监督。使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时,应由派工单位统一安排出工人员的交通、食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