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十五条已废止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 劳动能力的复员退 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 提留。乡(镇)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 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