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 劳动能力的复员退 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 提留。

乡(镇)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 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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