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乡统筹,由乡(镇)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 年决算方案并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的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镇)范围内的村提留预 算方案,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预、决算方 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