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 下一年度预算方案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讨论通过 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