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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

第十二条

已废止

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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