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十二条已废止村提留和乡统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