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查 批准;收费标准的 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重要收费项目、对社会具有普遍性、 广泛性影响的收费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 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对象主要为农(牧)民的,批准前应当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