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 、物价主管部门联合转发;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的行政规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业务关系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可以依法变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